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篮球裁判案例3 广东东阳光对浙江浙商证券等两起破坏性犯规判罚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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篮球裁判案例3 广东东阳光对浙江浙商证券等两起破坏性犯规判罚正确 篮球裁判案例3 广东东阳光对浙江浙商证券等两起破坏性犯规判罚正确 #篮球裁判[超话]# 案例3广东东阳光 vs 浙江浙商证券,宁波町渥 vs 山西汾酒 - 涉及破坏性犯规的2起比赛情况1. 白队44号从后场运球发动快攻,在他进入前场后,蓝队12号用左手与白队44号的胸腹部发生身体接触,中央裁判宣判蓝队12号破坏性犯规(且判定投篮动作未开始),并判给白队44号执行2次罚球以及白队在前场记录台对侧的掷球入界线处执行掷球入界继续比赛。2. 蓝队8号在前场中线处运球突破时,白队8号在其侧面用左手拉住蓝队8号的球裤,追踪裁判宣判白队8号破坏性犯规,并判给蓝队8号执行2次罚球以及蓝队在前场记录台对侧的掷球入界线处执行掷球入界继续比赛。图片结论裁判员在这两起情况中均作出了正确的决定。1. 快速攻防转换的白队44号在进入前场时以右手运球,未处于合法防守位置的蓝队12号从白队44号的非运球手侧(左手)伸手拦截并与白队44号的胸腹部造成接触,该接触虽没有达到一起恶意犯规的程度,但却是一起不必要的接触且蓝队12号未尝试使用合理的篮球动作,它破坏了比赛的流畅性并置白队44号于不利,符合破坏性犯规的C1标准:一起攻防转换中,防守队员为了中断进攻队员的行进而与其造成不必要的身体接触,且未尝试使用合理的篮球动作。该原则在进攻队员开始投篮动作之前均适用。裁判员正确地宣判了这起在投篮动作开始之前发生的破坏性犯规。2. 蓝队8号在突破白队8号时,失去合法防守位置的白队8号用左手拉住蓝队8号球裤的背面,这一非偶然的动作所造成的接触虽没有达到一起恶意犯规的程度,但却是一起不必要的接触且白队8号未尝试使用合理的篮球动作,匹配《篮球规则解释》中新增的破坏性犯规C2标准的举例。裁判员正确地宣判了破坏性犯规。#篮球裁判##微博视频号迎新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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